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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借款(債務)年利率不得超過16%!!!–新民法第205條從110/7/20開始實行

作者:史律師

依據民法債篇施行法第36條第5項,民法第205條從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從此以後,借款(債務)年利率不得超過16%、超過16%部分亦為無效!!!

條文新舊比較

舊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新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法修了什麼?

除了債務(含借款但不限於借款)的法定上限年利率,從20%降為16%,還有一個修法重點是,舊法是「無請求權」,新法則是「無效」,也就是,舊法中債務人約定20%以上年利息部分,債務人可以不付超過上限部分,因為債主上法院跟債務人請求超過20%以上年利息部分是會被判敗訴,但債務人不小心付了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部分債主仍然可以收、債務人也不能再請求回來(非屬不當得利),新法則是,債主除了不能上法院請求超過上限的利息,如果債主收到債務人付超過上限的利息,債務人可以要求返還超過上限的利息(即不當得利)。

以前的契約怎麼辦?

依據民法債篇施行法第10條之1:「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因而,在110年7月20日前所有約定的債務在110年7月20日後產生的利息的上限就是新法的年利率16%,並上限以上的利息約定就是無效,例如:我在109年7月20日跟人借100萬約定3年後返還、20%的年利息,到110年7月20日以後,這個利息約定大於16%部份就變成無效,如果我還是不小心付20%給債主,我就可以請求返還超過部分,只是在110年7月20日前仍然是20%年利率不可以請求返還。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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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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