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在過去一段時間,精神疾病導致發生的刑案時有所聞,包含小燈泡案、鄭捷案等等,因此,大家一直在思考如何去改變,司法院及立法院最後就通過這次的「暫行安置制度」以來加強社會安全網。
而暫行安置程序最主要就是由檢察官於偵查、審理中聲請或法院審理中依職權開啟,由法官訊問,必須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等原因可能存在、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有緊急必要者,符合四大要件才能裁定六個月以下暫行安置,累計則不能超過5年。(詳細修法內容可以參考司法院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581247-8b5b1-1.html)
但其實這個法條第一個問題是看起來他不論刑度累計安置期間最高都是五年,而不像是刑事訴訟法或是刑事妥速審判法有針對刑期有不一樣的羈押期間限制,會不會導致輕罪案件藉由暫行安置程序關得比羈押程序還久?是否對於精神障礙者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當然兩者目的不同,暫行安置程序有某程度強制治療監護處分前置的意味,但是不可否認還是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不得不慎之,另外下一步要看的是,司法院及法務部現實上要如何建置司法精神治療機構,真的有治療才是真的解決問題,否則只是把羈押換個名字來解決民怨罷了。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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