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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

作者:史律師
5月21日立法院火速(1個月左右)就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現在路上很多三寶,如果發生車禍在新法施行後大家還是務必依據這一條處理,不然就會無端招惹刑責,以下就來介紹新修法:

新法: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內容: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法解釋 :白話來說就是:你開車或騎車中導致任何人受傷或是死亡就要停下來協助報警叫救護車,他上了救護車警察來了你也留下聯絡資訊,你才能離開,不能只是看看就跑了,否則就會受6個月以上的刑罰,以下挑幾點一般常見的問題做簡單說明:

1.動力交通工具:包含了汽車、機車等等,也包含電動車,但不包含完全人力踩的腳踏車。
2.交通事故:由第2項包含了無過失的狀況,所以交通事故包含了過失或是無過失的車禍(不包含故意),就是你不小心導致任何人死傷,甚至三寶無端來撞你等無過失狀態導致死傷,你都不能跑掉。
3.致人死傷:包含死亡、重傷或是傷害的交通事故,所以,擦傷等小傷都是包含在內的,不要看他好像不嚴重就跑掉喔。此外,依據行政院草案的立法理由是認為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要件,所以你不知道他受傷而開走,是無法成為你無罪的理由,你還是會受罰,因此,發生車禍你就留下吧,作了以下的事項,透過第三人確認他沒受傷在離開,不要看一眼覺得他活蹦亂跳、沒受傷什麼沒做就跑了,事後一旦發現他當下真的有受傷,你還是會受罰。
4.逃逸:最後什麼叫逃逸呢,非常可惜本次修法還是沒有規定清楚(下面會做進一步分析),對大家來說,我只能說大家還是用最嚴格的態度對待,叫救護車把他送上救護車、報警等警察到場、把自己的聯絡資訊留下來,這樣或許是最不可能構成逃逸的方法了(法條就是沒立清楚,沒有一個百分百統一的處理方法)。

以上,就是新修法的內容,其實跟舊法差不多,但對於大家來說就是遇到任何車禍都要停下來報警找警察、救護車,留下聯絡資訊,等警消來做出妥善的處置才走,才不會誤觸法網,最後就祝大家行車平安、三寶遠離大家啦~~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網誌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網誌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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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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