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刑訴又修法啦,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通姦罪有關的條文,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宣布通姦罪違憲,所以相關刑訴條文當然就沒必要存在,而刪除了刑訴第234條第2項與第239條但書之規定,另外一部分則是有關於上訴範圍的規定,這部分就很重要,也很難懂,簡單說明如下:
[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1.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2.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新]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1.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2.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3.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這次修正部分就是以上底線的地方,我們可以先把上訴範圍分為判決中互相有關係跟無關係兩部分,有關係部分就是審判上無從分割的,比如A同時一起騙了B、C,B、C被騙這件事就算是有關係,一定得一起判,反之,D成立了E詐騙集團騙了F,又另行起意成立G詐騙集團騙了H,這兩個詐騙集團就算是無關係,兩個要拆開判其實也可以,但是剛好在同一個訴訟 (原則上會是這樣但還是得看個案判斷)。
而就無關係部分,我們可以看到這次刪除了「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只留下了得對一部上訴,所以以後不會再擬制全部上訴,以前有可能你明明只想對於E詐騙集團部分上訴,對於G詐騙集團部分沒想上訴,但你沒特別寫要一部上訴,因而二審全部一起審,甚至運用例外給予更不利的判決,這在現在就不會發生,依據司法院新聞稿跟立法理由表示如果上訴人沒講清楚到底是一部上訴還是全部上訴法院應該要向當事人確認,所以,以後要想清楚到底是針對哪一部分上訴。
就有關係部分,縱然你只針對一部上訴,原則上仍然會一起列入上訴範圍,例如上面A只對B上訴,二審法院仍會就C部分一併審理,但是,本次新增了例外條款,有關部分是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則不會被列入上訴範圍,如果你只針對有罪部分一部上訴就不會把上面這三類有關事實一併列入上訴範圍,比如一審對於被害人B部分對A為有罪判決,被害人C部分對A不另為無罪諭知,如果A只對B部分上訴,則C部分就不會列入上訴範圍。
最後,現在可以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也就是假如你認罪的話,現在可以只針對刑度上訴,法院也不用在對犯罪事實去判斷是不是對的,對於法院或是當事人都比較節省時間。
真的最後了,這次修法比較偏向單純法律面的爭議,連法律人當初學的時候都被這些可分、不可分,搞得一團亂,更別說對於一般人更是有他的理解難度,所以,我給的建議就是,未來(待新法施行後)如果要針對刑事判決上訴,你要明確寫出你不服氣要上訴的部分,而不要只寫全部上訴,避免無爭執部分也被拉上來,但也不能漏寫不然會有漏未上訴逾上訴期間的問題,當然到底怎麼寫我還是建議去找專業律師比較妥適。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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