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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新訊]新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新增N號房條款!)

作者:史律師
5/20時立法院通過了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一個新型態(待總統公布施行),條文如下:

新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

所以當作強制性交,並且對被害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將處以7年以上的刑罰,在過去上面這種行為大概只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或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甚或是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處罰,而這些刑罰相較上面7年以上有期徒刑都很輕,所以在韓國發生N號房事件後,才立法重罰。

而應注意者本處前提為強制性交或猥褻,並且只要有照相等行為而未散布也會構成上面罪嫌,而比較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規定,這邊沒有規定所拍影像、聲音是否需要有關猥褻行為,所以,這邊文義解釋上應可包含沒有拍到任何被害人的隱私部位而只拍到被害人其他部位之行為,仍可能會構成本次新修正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另外,依據刑法第224-1條,強制猥褻罪並有刑法第222條的行為樣態亦要加重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處罰。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網誌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網誌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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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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