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現在詐騙集團很多,所以行政院跟立委就修法洗錢防制法讓收人頭帳戶跟提供人頭帳戶之行為明文進行刑事處罰(待總統公布實行),而相較於過去是法院利用抽象的容任幫助詐欺跟洗錢之方式去做處罰,這次確實比較清楚,但是這樣會不會更容易踩進刑事處罰,變成嚴刑峻法?我們就看下去
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者有可能會有刑罰
新增的第一條是有關於收集帳戶的行為要進行懲罰,並且除了收集帳戶還必須要有交付對價或是無對價的行為樣態例如以電腦合成不實影像等方式才會構成,並且,這次修法也涵蓋現在最新的虛擬貨幣交易的帳號部分,也就是除了收集銀行帳戶、收集虛擬貨幣交易帳號也有機會構成,有在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者可能需要注意。
洗錢防制法
第十五條之一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人會被行政罰也有可能有刑罰
再來除了收集的人,提供帳戶、帳號的人也一樣是本次要處罰之對象,而這邊規定的是原則上是行政罰,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但是你如果還有三種行為樣態之一則仍然是直接進入刑罰,例如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超過三個以上帳戶(號)或是你是曾被裁處五年內又再犯者,這時就可以改為刑事處罰,並且在前兩種樣態還可以行政罰。
這邊其實微妙的是,對價並沒有明確定義,那在一般來說常見的就是詐騙集團以工作或是投資等因素要求提供帳戶,而不是直白的說提供帳戶就給你多少錢,而是因其他工作或是投資因素獲有利益算不算是這邊的收受對價?有待未來觀察法院判決。
第十五條之二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配套措施
這邊最主要修的就是如果自白的話,必須要歷次審判都自白才能減刑,而不能一審不自白等到二審再翻供還要法院減刑。然後就是規定我國人民在海外犯以上罪名者一樣也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六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結論
這邊看起來立法把行為樣態抓得比較清楚,但是否排除過去最常見的幫助詐欺處罰,沒有看到明確的立法說明,也就是沒有中上面的明確行為樣態,是否法院還能用幫助詐欺罪刑事處罰?
再者,上面條文不停提到無正當理由,但其實都沒有寫什麼叫做無正當理由,只有在提供帳戶部分稍微提到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但這其實有寫跟沒寫一樣,所以大家好像也沒辦法知道我何時可以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並且,洗錢防制法其實是在避免犯罪的錢流動,但是上面的法條要件看起來好像都跟這個主旨沒有相關,也就是有可能提供帳戶給他人,他人跟犯罪毫無相關,但是提供跟收集帳戶的人都還是會被處罰?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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