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以前,在法院審理時,被害人只能等法院通知,才能知道法院審理狀況,或是主動的打電話給書記官才能知道狀況,而法院卻不一定會全部通知被害人開庭狀況,而致被害人喪失良機,另外,在偵查中則本來就基於偵查不公開,檢察機關本來就無法告知被害人資訊,也讓被害人無法知道偵查狀況,當然最好的解決方式是,找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讓專業人士幫你處理全部事情就好,另一個就是最近司法院跟法務部成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並推出相關規定,就可以讓被害人去聲請從獲取相關資訊,平台網址為: https://pvcm.moj.gov.tw/。
簡單介紹
- 聲請人: 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的被害人,或是其他認為有必要提供資訊的案件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或是無行為能力,則得由一定範圍內親屬代為聲請(均不包含少年刑事案件)。
- 聲請方式:聲請方式就是要以「書狀」向法院或偵查機關或執行機關聲請(上面網站有例稿)。
- 提供資訊方式:相關機關如果允許聲請後,會通知給聲請人,要去平台更改帳密才能啟用,之後就會用電郵通知,或是自行上平台查詢,如果不會用電腦的可以再跟書記官連絡讓相關機關變更通知方式。
- 會提供的資訊:如果案子在法院時,開庭時間、宣判時間、移審時間、強制處分決定等等都會通知,但如果案子在檢察署,檢察機關則會通知對被告諭知強制處分結果、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監案件資訊,檢察機關就不會像法院通知開庭時間,並檢察官認為如果會妨礙偵查進行可以通知。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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