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在過去內線交易大家常吵犯罪所得到底應如何計算,因為攸關於刑度起跳門檻為何,雖然近來司法實務已經有大致上統一見解,但是這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仍決定特別去做出統一性的結論。
這次大法庭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
1.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2.計算前項範圍時,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而解答為何呢?
1.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大法庭的答案: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以上,就是「分割適用法」,以是否獲利了結為準,如已經賣掉內線交易先買的股票等情況,就算是獲利了解,反之,內線交易買了股票但卻一直找不到賣點則為獲利未實現,兩種情況大法庭分別採取不同計算方式:
- 已經獲利實現:採「實際所得法」,就直接用被告獲利作為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
- 未實現獲利:採「擬制所得法」,就是用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
2.計算前項範圍時,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大法庭的答案: 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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