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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

作者:史律師

在過去內線交易大家常吵犯罪所得到底應如何計算,因為攸關於刑度起跳門檻為何,雖然近來司法實務已經有大致上統一見解,但是這次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仍決定特別去做出統一性的結論。

這次大法庭主要是解決兩個問題:

1.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2.計算前項範圍時,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而解答為何呢?

1.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

大法庭的答案: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

以上,就是「分割適用法」,以是否獲利了結為準,如已經賣掉內線交易先買的股票等情況,就算是獲利了解,反之,內線交易買了股票但卻一直找不到賣點則為獲利未實現,兩種情況大法庭分別採取不同計算方式:

  • 已經獲利實現:採「實際所得法」,就直接用被告獲利作為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
  • 未實現獲利:採「擬制所得法」,就是用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

2.計算前項範圍時,應否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大法庭的答案: 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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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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