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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公司員工收賄或收回扣是不是犯罪!?–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

作者:史律師

如果公司員工收下游包商或是其他人的錢或不當利益,這樣是不是犯罪呢?例如A公司把工程包給B公司,A公司職員C卻定時收B公司的錢,這類行為可以稱為「商業賄賂」,因為這類行為跟公務員的收受賄賂罪或是收受回扣罪的行為樣態相似(貪汙治罪條例第4-5條),但是,因為不是公務員,當然沒有貪汙治罪條例適用,而是回歸到一般背信罪或證交法等法的特別背信罪。

背信罪的要件

所以要看商業收賄是不是犯罪,我們必須去看背信罪的要件,我們這邊只講刑法第342條的一般背信罪(其他特別背信罪大部分要件也相似可以參考),一般背信罪的要件為:

  1.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就是受雇或是受委任處理財產有關事務的人。
  2. 圖利或損害之意圖:需要有讓自己或是第三人獲得利益的意圖,或是想要損害公司的意圖。
  3.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必須得有違背公司規定、任何義務(包含誠信原則所衍生的)或是違背商業判斷常態的行為,所以縱然收賄但是沒有違背任何任務就不會構成背信行為。
  4.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最難的就會是這一點,收賄的行為必須得造成公司的損害,比如下游包商B公司是捨棄自己的利益給C錢,而沒有因此上漲對A公司的工程報價,這樣收錢就沒有損害於A公司,而可能只是背信未遂。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收賄(回扣)不見得是違背職務行為,也不見得損害利益

在下面這個案子中,就是電視台的總監收了下面戲劇製作公司的錢,在二審被認定有罪,三審法院卻改認為沒有調查清楚而撤銷判決。

從這邊就可以知道,收錢不一定是背信犯罪,需要去證明有因收了這個錢而有何違背義務的行為,並且需要去證明有什麼損害,而不能空泛的說收錢就是損害。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惟上訴人究竟有如何違背其注意監控戲劇品質與進度義務之行為,即「甘味人生」之戲劇品質或拍攝進度,如何因其收受回扣而受影響,原判決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及依據,已嫌理由不備。且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三立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並論處上訴人背信既遂罪刑,應係指三立公司事實上確已受有損害,並非僅受有損害之危險。然其理由欄復記載:映畫公司既每集從製作成本中提出5,000元支付上訴人,因而降低每集之戲劇品質,致三立公司喪失取得最優惠利益,自「足」生損害於三立公司(見原判決第9頁第31行至第10頁第5行);或謂:上訴人身為三立公司之節目製作總監,卻收受回扣,此經報章媒體大幅報導,自會造成三立公司之商譽及營業信用損害,而「足」生損害於三立公司等詞(見原判決第10頁第13至16行),其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相互矛盾,已非適法。況三立公司喪失取得之上揭所謂「最優惠利益」,如何具有客觀之確定性,而非僅係單純主觀上之希望?三立公司之商譽或商業信用又如何因媒體大幅報導而受有事實上損害?原判決均未說明其論斷依據,並有理由欠備之違法。

商業賄賂視個案而定

由上就可以知道,商業賄賂在目前法院實務,需要個案去判斷是否有一般背信罪,不是收賄、收回扣就構成犯罪,跟貪汙治罪條例不同,所以,公司方只因有收賄就提告這樣很容易證據不足,收賄方則需要去積極證明自己都依職務行事沒有因收賄而受影響,以及收賄沒有損害公司權益,以證自己清白。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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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策

《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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