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第二審上訴理由的時效規定
依據刑訴第361條,上訴二審應該要提出上訴理由,說明為何要上訴,如果沒提的話,可以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再補充上訴理由,如果沒交上訴理由,法院會定期間要求補充,如還是沒提,一審法院就可以裁定駁回你的上訴,也不用上訴審法院審理了。
第三審上訴理由逾期效果不一樣
但是,最高法院在這個裁定告訴我們,上面這種情況,只有在從「一審上訴到二審」的情況才會發生,在「二審上訴到三審」的情況,依據刑訴第382條,也是要在上訴聲明後20日內補充上訴理由,但沒提法院也不會要求補充,而依據刑訴第386、395條,上訴理由直到最高法院「判決前」都可以補,如超過20天沒補上訴理由,二審法院仍應把案子移給最高法院審理,不應該自己裁定駁回,要留給最高法院自己判決駁回。
然而,要注意的是,雖然最高法院這樣的見解代表你可以在判決前隨時補,不受20天拘束,但這不代表你可以拖個一年、兩年都不補,因為,你只要超過20天沒交上訴理由,仍然是不符合上訴規定,你的上訴還是違法的,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判決駁回,而最高法院實務上不會開庭,你不會知道最高法院何時會判決,說不定過完20天,二審法院一移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直接判決駁回你的上訴,這時你就沒有任何機會拯救你的案件,所以,我們還是會建議乖乖遵守20天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才能最好的維護大家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82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第384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86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