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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到底是二級還是三級毒品!?–以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1號判決為例

作者:史律師

最近有一個新聞很值得大家關注(https://udn.com/news/story/122600/5962377),簡單來說,就是高醫在檢驗毒品時把裡頭的Eutylone物質誤認為Pentylone,而Eutylone為第三級毒品,Pentylone為第二級毒品,在法律上刑度差異很大,尤其是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5公克以下是沒有刑罰的,兩者性質差異關乎要不要被關,自然極為重要值得大家關注。

所以除了之前是高醫檢驗的報告自己應該務必要重新確認外,其實這件事也揭露了科學檢驗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如此精確,還是有很多可以挑剔的地方,大家如果真的遇到科學證據應該還是要詳細檢視,比如據報載這次發現的開端案件就是驗尿驗出來是三級,毒品檢驗卻是二級,就可以去找機會挑戰,而不要讓不精確的科學證據就這樣進入法庭,更不要因為不精確的科學證據導致冤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二)上開扣案咖啡包18包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送驗後,結果固記載呈第二級毒品Pentylone之陽性反應(部分另含第三級毒品Dibutylone、Nimetazepam【硝甲西泮】,驗前淨重合計152.49公克,Pentylone成分之總純質淨重合計7.378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於109年5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8份(報告編號:S00000-00至S00000-00)存卷供參。惟上開相同之扣案咖啡包18包於本院審理中經再次送驗後,結果僅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或Nimetazepam(硝甲西泮)之成分,而未檢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或其他第二級毒品之成分一節,亦有卷附同醫院毒物室於110年1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8份(報告編號:S00000-0至S00000-00)可按。嗣本院函詢該鑑定機關何以送驗之相同咖啡包前後之檢驗結果不同,及應以何份報告之內容為正確後,結果回覆稱:「Eutylone與Pentylone/Dibutylone為同分異構物,本室於109年11月前無Eutylone標準品,在此之前無法檢測Eutylone。109年11月本室添購Eutylone標準品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檢測分析,現在已可區分Pentylone/Eutylone/Dibutylone」、「報告編號:S00000-0~S00000-00結果正確無誤,原S00000-00至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因結果有誤,請逕予作廢」等語,有同醫院110年3月22日高醫附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存卷可參。

(三)由上開醫院之函文,可知公訴人起訴被告時所憑之證據,即該醫院毒物室於109年5月1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8份(報告編號:S00000-00至S00000-00),因該醫院毒物室當時並無毒品Eutylone之標準品,故無法正確區別為同分異構物之Eutylone與Pentylone,致該次檢驗之結果有誤,而應以該醫院毒物室於110年1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8份(報告編號:S00000-0至S00000-00)之結果為正確,即扣案咖啡包18包僅含有第三級毒品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或Nimetazepam(硝甲西泮)之成分,而未有檢出第二級毒品Pentylone或其他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是被告客觀上顯無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即難認有據。㈣此外,依前述110年1月19日之檢驗報告,扣案咖啡包18包所含之第三級毒品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或Nimetazepam(硝甲西泮)成分,僅有部分第三級毒品Eut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得驗出純質淨重合計1.724公克,其餘部分均因純度小於1%,無法計算純質淨重。亦即,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僅得認定持有純質淨重未逾2公克之第三級毒品,依其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是亦難認被告本案持有扣案咖啡包18包之行為,有另觸犯刑責,附此敘明。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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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天策法律事務所是江沛其律師、陳禾原律師及史崇瑜律師三人創立,取自「天策」優秀人才匯集之意,本所宗旨在於凝聚各法律領域之專業人士,希冀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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