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本案問題
如果法官曾經參與原確定判決,又在再審程序遇到,法官是否需要迴避?
最高法院答案
本次最高法院的答案就是:要迴避(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案件,應自行迴避。)
理由簡介
最高法院在過去曾經有肯定見解認為依據釋字第256號在民事訴訟中需要迴避,那在刑案中也應該要迴避,以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即法官重複等於少了一個新審理的機會),也有否定見解,認為刑訴第17條第8款,只是指參與下級審,跟原確定判決、再審間關係不一樣,因此不用迴避。
最後,這次最高法院徵詢各庭意見,大家對於肯定說沒有意見,因此最後採肯定說。
刑訴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