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書面文件是民法上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當大家把文件寄掛號給對方,對方沒有收,然後郵局就會把招領通知單貼在對方門口,讓對方可以再去郵局領取,最後依據郵務處理規則第50條招領15天後還是沒人領可以退回寄件人,本案疑問就是何時這封文件(意思表示)算是生效呢?是貼招領通知單的時候?還是收件人真的去郵局拿這封信之時?
我們先講結論,最高法院這次認為: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白話來說就是,除非對方真的客觀上不能去郵局領郵件以外,其他都用郵局貼招領通知單時作為意思表示已經到達、生效的時間點。
為何要討論這個問題呢?意思表示到達時點跟一個議題息息相關,就是「時效問題」,只有意思表示到達才會產生時效開始或是截斷時效之效力,比如你沒有通知對方請求你的債權,你的時效就不會中斷,時效就會逾期對方就可以抗辯不還你錢,而大家最常用來做正式意思表示的方式就是掛號寄存證信函或是各式信函,因為郵務紀錄最好證明時間,書面又是白紙黑字意思表示很清楚,然而,掛號寄送就會產生上面的問題,沒人收信該怎麼算?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而什麼時候算是到達?一般來說就要去看何時到達相對人可接收的範圍,本案大法庭就是在討論這個問題,而做出上述結論。
但是,大法庭這樣的看法有什麼問題呢,現代人上班日沒人在家,沒收到掛號很常見,依大法庭見解,被貼招領通知單時,你還沒去領信函知道它實質上說什麼,但是法院仍然認為就算是到達、生效,並不是很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收到」的概念,反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就幾乎相同的寄存送達卻是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故民事訴訟法規定寄存送達是貼上通知單起十天才發生效力,因此,依照大法庭的看法,民法跟民事訴訟法就這類掛號文件沒收的生效時點規定並不盡相同,這樣是否合理?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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