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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已裁定應執行刑,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作者:史律師

大法庭問題

本次大法庭的問題是: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是否限於各罪範圍均相同,即全部重複再行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這次問題的起源是因為數罪併罰,各罪可以聲請定執行刑,讓法院去整合刑度,法院會在合併刑度跟單一犯罪最高刑度間定一個刑度(例如一個10年、一個2年,法院就會定在10年到12年間,如11年),進而產生的問題就是已經裁定應執行刑的部分能不能再聲請定執行刑?

大法庭答案

主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也就是不行重複聲請,而且不管是不是全部重複,都是屬於一事不再理的範圍,不可以重複聲請定執行刑,以下用個例子來說明。

舉例而言

甲犯下A、B、C、D、E、F六個分別獨立的犯罪,然後都各別判決確定了,後來,甲聲請A、B部分定執行刑,後來又聲請C、D部分定執行刑,試問:

  1. 甲能不能聲請A、C部分定執行刑?
  2. 或甲能不能聲請就A、B、C、D部分定執行刑?
  3. 或甲能不能聲請A、B、E、F部分共同定執行刑?

依據本次大法庭的答案就是:「都不行」,因為A、B、C、D部分都聲請過了,就不管是一部分或是全部都不能再聲請定執行刑,只有E、F部分可以定執行刑。

大法庭最後的兩點補充

大法庭在本次決定的理由其實很簡單就是一事不再理,避免重複處罰,所以,這邊就不再多說,但是大法庭有特別補充兩點供法院參考:

  1. 定執行刑時,除了顯有必要或有急迫的狀況,應該要給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等方式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正當程序。
  2. 數罪併罰案件,如能等全部判決確定,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較佳,不用每一案定執行刑。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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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策

《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天策法律事務所是江沛其律師、陳禾原律師及史崇瑜律師三人創立,取自「天策」優秀人才匯集之意,本所宗旨在於凝聚各法律領域之專業人士,希冀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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