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既遂、未遂,只差一個字,但是依據刑法第25、65條等規定,刑度可能會差到一半,而這次判決討論的問題是:當事人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到一半被警察抓到,並且半成品裡頭已經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這樣算是製造毒品既遂還是未遂?
本次最高法院徵詢所有審判庭後,得到的統一結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不問採用何種製造方法、產出物之樣態如何及比例若干,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之罪。
白話來說,這次最高法院採的態度就是,不管到產生的半成品樣態到底如何、成分比例如何、能不能服用,只要裡頭有毒品成分就算是製造毒品既遂,最高法院這次就是以非常形式的方法判斷既未遂。
本次最高法院否定過去最高法院曾有的見解,過去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這樣只會構成製造毒品未遂,原因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在防範成癮濫用對社會危害之目的,認為半成品若非可供施用,既無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以認為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毒品,而僅有製造毒品未遂。
所以,在未來只要製造毒品到一半,產生含有毒品成分的半成品,不管比例多低或是能不能服用,就會是製造毒品既遂罪,而非製造毒品未遂罪,不過讓我想到如果這個半成品是具有立即致死性,不具任何服用可能性,還是算是製造毒品既遂罪嗎?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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