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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貼盜版影片連結有沒有刑事責任?– 110年度台上字第8號vs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

作者:史律師

一切先從歐酷案談起

會講這個議題,其實是最近看到新聞報導歐酷案判決定讞,經過查詢發現歐酷案分成了兩個案子(判決),還判決不同的結果,這兩個判決其實是在講同一個公司的案件(不同影片所以分成不同案),就是歐酷公司製作營運「電視連續劇2」、「電視連續劇3」APP,在APP裡頭播映的影片有部分是源自於楓林網這類的盜版網站或是youtube,因此被起訴違反著作權法。

法院審理後,在110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中認為是「有罪」定讞,為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但是,在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判決卻是撤銷另案的有罪判決(被撤銷的有罪判決為「共同正犯」亦和上述幫助犯判決不同),因此,兩案最後事實審判決認定出現了歧異,對於上開app的客觀設計跟主觀要件認定均有不同,但是我們試著在這兩個案子中去尋找是否有共通的意涵,讓我們可以去學習。

貼超連結不是公開傳輸

在這兩個不同案件中,我們大概可以確定的是:貼超連結行為不是著作權法中公開傳輸行為,我們先看著作權法中公開傳輸的定義: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

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刑事判決表示:「提供『超連結』之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之定義,基於『技術中立原則』,應以其技術本身客觀上之運作方式資為認定。所謂的『超連結』,乃使用者藉由點選連結路徑開啟、新增外部網站,將使用者帶至該經連結之網頁為瀏覽,是超連結之技術手段只是『提供』外部原始已經存在足以供不特定大眾瀏覽、播放各該著作之『路徑』,事實上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者為將影片上傳之外部影音平台之人,並不是提供超連結之人,故而單純提供超連結,似與『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判決亦採相同看法,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已經有人把著作上傳並且已經對外向大眾傳播,所以,貼超連結只是把原本已經公開散布的影片之路徑提供出來,不會導致新觀眾產生,而不是公開傳輸。(智財局的看法可參考下面附錄)

但是,貼盜版影音超連結仍有可能被認為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我們上面說貼盜版影片超連結不算是公開傳輸,但是,這只能說是沒有做出公開傳輸盜版影片的核心行為,然而沒有做核心行為並不代表沒有共同正犯或是幫助犯的行為,我們以最常見的詐騙集團案例做說明,比如不是打電話詐騙的領款車手會是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是,只提供人頭帳戶不是詐騙集團的一員會是詐欺幫助犯,我們就可以知道不是沒有公開傳輸行為就沒有刑事責任,假如你知道你貼的連結是盜版影音,或是你知道連結有極高可能是盜版影音,仍然有可能是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因此,在貼影音連結時,最好的做法還是確認他是不是盜版,如果是盜版的,還是不要貼,尤其是貼影音連結涉及營利行為時,查證義務勢必會往上提升,更應注意,以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行為。

附錄:我國智財局看法:

  1. 96年6月25日電子郵件960625號:「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2. 102年11月19日著字第10200092090號函:「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3. 103年4月1日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函:「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
  4. 108年9月24日電子郵件:「如您只是單純以提供超連結方式於自己的FB粉絲團分享前述著作,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網站同意或授權,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5. 108年10月21日電子郵件:「VoiceTube網站如僅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Youtube,而由使用者自行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該等網站瀏覽、收聽,因此時未將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則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若行為人明知該連結或嵌入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Flaticon.com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關於天策

《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天策法律事務所是江沛其律師、陳禾原律師及史崇瑜律師三人創立,取自「天策」優秀人才匯集之意,本所宗旨在於凝聚各法律領域之專業人士,希冀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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