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最高法院近日針對車手是否構成一般洗錢罪,以及,大法庭裁定的定位、適用時間點,做出裁定,這次裁定分為三項議題進行探討,以下簡單介紹:
本案問題
- 詐欺集團的車手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 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違背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是否屬於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違背判例?
- 前項「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是否以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已存在者為限?
大法庭答案
詐欺集團的車手提領該集團詐騙被害人匯入所掌控之人頭帳戶款項得手,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
大法庭採肯定說,大法庭肯定詐騙集團的車手去提領詐騙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裡頭被害人款項,會妨害司法調查,阻饒資金秩序,因此只要檢察官能證明人頭帳戶是本案特定詐欺犯罪所得,就會構成一般洗錢罪,但是如果車手沒領到就被抓到,就只會構成洗錢未遂罪。
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違背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是否屬於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違背判例?
大法庭也採肯定說,雖然大法庭裁定跟過去的判例不同,僅對於個案具有效力,但是大法庭認為畢竟大法庭裁定還是經過大法庭的評議或是徵詢,也具有事實上拘束力,為了維持判決一致性,認為大法庭裁定是屬於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決違背判例,附帶說明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是限於一二審都無罪,檢察官或自訴人想要上訴的情況,也就是本次大法庭裁定目前僅限於上述狀況才有適用空間。
前項「依徵詢或大法庭裁定見解所為之判決先例」,是否以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已存在者為限?
大法庭採否定說,認為上面的情況(也就是還是在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的前提)必須在二審法院判決前就已經有違反大法庭裁定的狀況,而不包含到了最高法院才出現違反大法庭裁定的狀況,這樣才符合上面所述的一致性,並且,不能因為後面出現大法庭裁定就要求最高法院去再重複徵詢並做出裁定。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