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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通姦違憲後,釋憲聲請案件應該如何判?–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裁定

作者:史律師

本案適用範圍

本次大法庭裁定的爭議問題其實使用範圍很小,這個問題就是一般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後,原則只會「向後」發生效力,不會向前發生效力,也就是已經終結的司法案件是不會被影響,但是,有種例外就是「聲請這次大法官解釋的案件」,這類案件例外是可以被違憲宣告回溯所及,因而,在大法官於釋字791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本次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件是受違憲宣告所及,而可以依據違憲宣告進行非常上訴等救濟,而可以非常上訴時就會產生下一個問題。

本案問題起源

但是,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這樣違憲狀態是屬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應諭知免訴判決?還是屬於「行為不罰」應依同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判決?

其實無罪或是免訴判決,這兩個在法律上效果都是不會再去處罰當事人,但是免訴有點像是程序上原因,所以我不再進行訴訟也不罰你,而無罪則有點象徵你是清白的,我自然不罰你,無罪與免訴判決產生些微的差異。

大法庭結論跟理由

最高法院大法庭最後裁定認為這樣狀況應該是下「免訴」判決,而不是無罪判決

大法庭還是認為違憲既然是向後生效,向後才廢止,並沒有溯及效力,在釋憲聲請案件中,只是因為宣告違憲產生類同行為不罰效力,而僅為違憲廢止後的反射狀態,沒有當下明文不罰,應該屬於免訴的事由,否則回溯認定屬於行為不罰的話,又會跟過去的通姦合憲解釋相抵觸,而產生問題,所以,還是認定屬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予以免訴判決,較能兼顧個案以及整體法秩序。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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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策

《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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