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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還沒賣出毒品該論何罪?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裁定

作者:史律師

販賣毒品會分成幾個階段,要賣毒品之前持有毒品、尋找買家,再賣出予買家,相對而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也分成好幾個樣態規定:單純持有罪、意圖營利而持有罪、販賣未遂罪、販賣既遂罪等等,尤其刑度會差很多,哪個行為階段應該要用何法條去處罰就會是個大哉問,需要個案去討論,我們這邊也不打算全盤討論,也討論不完,只就這次大法庭裁定去作簡介。

本次大法庭關注的就只有,當買入持有毒品並打算去賣時,但是還沒去找買家前,應論以販賣未遂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

一樣先講答案,答案就是: 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所以,這裡就是在比較販賣毒品未遂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而兩者有何差異?為何要討論此爭點?第一個差異就是「刑度」,以第一級毒品為例,販賣未遂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持有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下限就差了「5年」,第二,兩者差異在於「著手」,就是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於販賣行為,有著手才會是販賣未遂,那什麼叫著手行為,說實在沒有一個統一明確標準,要看個案客觀狀況跟主觀犯罪計畫,這次大法庭選取了一個時點:尋找買家,作為著手時點,你有了毒品並你已經對外散布訊息要賣或是下線問有沒有貨等尋找買家行為,就算是著手於販賣毒品,就會算是販賣未遂。

當然如同上述,著手時點其實要看個案而定,只能說這次大法庭先做一個大概初步的定錨,把尋找買家行為作為分水嶺,但是,個案會不會出現特別狀況而突破,我目前覺得應該還是有可挑戰的空間,比如行為人先跟人談好毒品買賣條件,再去購入毒品,此時該以何階段作為販賣未遂?就不包含於大法庭裁定所設定的前提,還有可討論空間。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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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策

《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天策法律事務所是江沛其律師、陳禾原律師及史崇瑜律師三人創立,取自「天策」優秀人才匯集之意,本所宗旨在於凝聚各法律領域之專業人士,希冀為客戶追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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