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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新訊]離婚雙方都有責,誰可以請求離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

作者:史律師

背景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離婚分為裁判離婚及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就是向法院請求審理是否具有離婚事由,一般的離婚事由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事由,其他就是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補充概括性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一般稱之為「破綻主義」,但他的但書規定,如果離婚原因只有一方負責,那就只有沒有任何責任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另一方不能請求。

問題

但是,以上是責任分配「100:0」的情況,假如如果責任分配是80:20、60:40該如何解決?以前最高法院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之他方請求離婚」,所以以前就是比比看誰責任比較重,只有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也就是責任分配80:20的80那一方的請求離婚會被駁回。

答案

然而,這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卻想採不同見解,也就是不要比比看,只要「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亦即除了責任分配「100:0」以外,只要雙方都有責雙方都能請求離婚,並且承審法庭去問了最高法院其他法庭,最後結論是其他法庭都沒意見,所以,現在這個見解就變成了最高法院通說,也不僅限於這次這個承審法庭,取代過去比比看的做法。

雖然還是需要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這樣的見解還是將大幅改變台灣離婚標準,畢竟最常見的情況就是離婚雙方都有責,甚至過去不能判離婚的是不是未來可以再請求離婚,應有再探究的機會。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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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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