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問題起源
本案問題是原住民保留地,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 項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如果原本已經是原住民所有,該地所有權只能移轉給原住民。
但是,本案就是原住民甲原有一原住民保留地A地,一個不是原住民的乙找了原住民丙幫忙,形式上約定丙跟甲買了A地(實際上是乙買),甲還在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然後把所有權借名登記在丙名下,明顯乙的行為就是在規避上面的規定,在此之下,產生的問題就是下面三個行為有無違反民法第71條而無效:
- 乙與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該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 甲於A地為乙設定地上權,該設定行為是否有效?
- 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該移轉登記行為是否有效?
大法庭的答案
答案就是:都無效,原因就是上述行為最後的結果就是讓非原住民拿到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完全違反上述規定,因此依據民法第71條,而無效。
詳細主文:非原住民乙欲購買原住民甲所有原住民保留地經營民宿,為規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乃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丙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甲以該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乙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為乙設定地上權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之行為,無異實現非原住民乙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效果,自違反上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無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 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