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有一天警察突然出現在你家門口,然後就說你你涉及某某犯罪,然後說要搜索你家,這時就要讓警察進來搜索嗎?
搜索原則上要搜索票,例外才可以無搜索票搜索
這時就要理解一下搜索在法律上的規定,搜索在法律上「原則上」都需要「搜索票」,也就是檢警要搜索前必須要聲請法院開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只有在「例外」的狀況,如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等狀況(刑訴130至131-1),才能例外不用法院開票。
第128條(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131-1條(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遇到搜索的注意事項
因此,如果有警察說要搜索,以下幾點是你可以注意的:
- 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他的搜索票。
- 如果有搜索票,你得確認搜索票內容,是不是真的要搜索這個地址、姓名、法院所准許搜索的範圍、然後法院准的搜索時間等等,真的符合搜索票才讓警察進來搜索,不符合搜索票部分應該就如同沒有搜索票的情況。
- 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這時候不管警察說些什麼,你其實都可以「不同意搜索」,當然這不是叫你要用肉身去強擋警察搜索,這有可能另犯妨害公務,因為警察除了同意搜索還有其他搜索依據可以用(例如逕行搜索等等),你只需要表示你的意見以及表示你不同意搜索就好,剩下的是找律師去表達對搜索的意見。
你可以說不同意搜索,別傻傻同意搜索
為何要一再說不要輕易同意搜索,除了因為這就是你法律上的權利,你當然可以主張,既然警察無法請到搜索票,就很有可能代表警察缺少關鍵證據,就沒有必要自己提供證據給警察來抓你,一旦同意搜索,這個搜索就會是合法的,後續扣到的證物就會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很多實務就看到當事人沒想清楚就自己同意搜索,警察因此就找到關鍵證物,然後事後就很難去拯救,所以,可以斟酌自己的狀況,堅定地跟警察表示不同意搜索,不論是在你家門口或是事後警察才拿出自願搜索同意書的時候,你都有權利表示不同意以及不簽自願搜索同意書,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不要認為警察來了就理所當然要同意警察搜索。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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