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大家應該都知道不起訴處分或是緩起訴處分,不起訴就是罪證不足或是有其他不罰的原因,所以給予不起訴,而緩起訴則是有犯罪嫌疑但是比較輕,然後檢察官認為可以暫時不用起訴,檢察官就可以緩起訴。
但是,大家可能都忘記還有一種檢察官處分類型,那就是「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稱「相對不起訴」,也叫做「微罪不舉」。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職權不起訴的要件
職權不起訴的依據就是上面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如果涉及的是:
-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簡單來說就是輕罪(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檢察官就可以參考刑法第57條,即考量行為樣態、惡意是否嚴重、損害是否巨大等等去做參酌是否為不起訴處分。
職權不起訴處分有什麼好處呢?
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效果上,其實就跟不起訴處分一樣,不會留前科紀錄,也不會導致其他緩起訴被撤銷,所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是個「好選擇」,一般在實務上,檢察官通常會等你認罪才會去考量職權不起訴,因此,如果符合上面要件,案件事實很輕微(例如偷小七便宜雨傘之類),你可以考量是否認罪、請求檢察官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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