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最近看到網紅團體「反正我很閒」裏頭的猛將提出爆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6/2178117.htm),認為他明明是公司合夥人,但是有一天卻突然被公司辭退,當然後面「反正我很閒」後面也有所回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6/2179015.htm),在這裡我們不管到底誰說的是真的,畢竟我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司法機關。
但是,在這個個案其實反射出來的是台灣人很習以為常,也是我們律師常常看到的現象:「不愛簽合約」,明明是合夥或是僱傭,但是沒有契約,出事了才想到要簽約,成立了公司也沒股份,到底如何在事後證明自己是合夥人?最後這就變成律師的「苦工」,事後就要翻出全部的交易金流、全部的通訊紀錄,去全部勾稽才有機會去證明合夥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而這明明是一張合約、一份股權就可以解決的事,但是如果沒做事後就會變得很麻煩,還不用說很多時間還找不到證據,產生無法證明的法律風險,最後訴訟就容易敗訴,你就只能有苦難言全部吞進肚子裡。
所以,麻煩大家在創業或是大額交易時,不管跟合夥人多麻吉,或是跟交易對象多熟,都麻煩「親兄弟明算帳」,把法律關係講清楚,白紙黑字寫清楚,不管是設計為合夥關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想清楚利弊,然後寫清楚就好,當然要如何設計還是建議找律師去做規劃,針對你們的現況進行打造,才能產生最合適、最有利於你的架構。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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