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你是否曾經遇到過,明知道印章或是證件在某人那邊,而不是遺失,但是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再拿回來,很多人就想說我乾脆去報失再申請一份新的就好了,但是,你知道嗎這有可能是犯罪喔!?
雖然不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但有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這邊最主要的問題其實是,因為你知道東西沒有遺失,所以,當你報失時就讓對方紀錄了不實的遺失紀錄,產生了登載不實罪的問題,而我國登載不實罪分為業務登載不實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簡單來說,用你報失的對象是公務員或是非公務員(例如銀行)來分別。
如果你報失的是,非公務員,因為我國沒有「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只有業務登載不實罪,也沒有業務登載不實的間接正犯,因此,報失者沒有刑事責任問題。
但如果你報失的是,公務員,因為我國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所以,你如果明知東西沒有遺失,而讓公務人員登載在他職務公文書上為遺失,並且這個公務員不能審查你遺失這件事,原則上就會損害公眾或其他人,是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例如土地權狀明知由別人保管,而向地政事務所報遺失沒人異議完成申請補發程序就會構成刑法第214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當然有可能會產生其他責任
當然這邊只討論刑事責任,是不是會有民事或是行政責任,就要個案而定,甚至本案沒有去討論到其他犯罪部分,例如稅捐稽徵法或是背信罪部分,當然也需要視個案而定,也必須一併說明。
最後,很多人認為報失只是小事,只為了趕快拿新的回來,殊不知這有可能有刑事責任,有可能留下前科,所以,在這邊提醒大家務必注意!!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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