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律師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了要鼓勵訴訟迅速結束、紛爭迅速解決,增加經濟誘因,所以如果原告撤回訴訟或是和解、調解成立,符合規定原告就可以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法規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何聲請退費以及司法院例稿
因此,如果你是原告,你有先繳裁判費,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跟對方達成調解、和解,或是你撤回訴訟,要記得在3個月內跟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司法院例稿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78-80c1b-1.html),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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