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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未達0.25mg/l有沒有犯罪?

作者:史律師

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不可以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就是犯罪,這個大家很清楚,導致可能很多人誤解未達0.25mg/l,就沒有刑責,但我得說這是個「錯誤」的看法,喝酒開車未達0.25mg/l有可能是犯罪,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2款。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2款(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有可能回推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確實如果酒測吐氣未達0.25mg/l,未達第1款的標準沒錯,但是,現在有實務就會去推測被告駕駛過程中有可能超過0.25 mg/l,就是縱然測量時未達0.25 mg/l,但是利用酒精代謝速度去加回去反推(最常見實務採用的飲酒後每小時之血液酒精代謝率為每公升小時0.0628毫克再換回吐氣的酒精濃度),反推駕駛時任何時間有達0.25 mg/l,還是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被告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4.5MG/DL,換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225毫克,固未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吐氣酒精濃度值0.25MG/L以上之標準。惟按人體內酒精含量由開始飲酒時之0%,依飲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至於體內酒精含量回推計算代謝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受測者飲酒後每小時之血液酒精代謝率為每公升小時0.0628毫克(詳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乙文),該文此係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7年8月編印之「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精對駕駛人生理影響之實驗分析」之研究成果,其實驗對象由「13位大學以上程度之男性學生,平均年齡24歲(標準差2.6歲),平均體重為62公斤(標準差5.1公斤),平均身高為171.8公分;及參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供承:其於案發時身高171公分、體重67公斤、身體狀況正常,未有疾病,代謝功能正常等身體狀況而言(見原審卷第73頁背面),除被告年齡46歲較為年長外,其餘條件與上述13位受測之條件差異不大,且均為國人,居住於我國國境,該文所載「國人飲酒後每小時之血液酒精代謝率為每公升小時0.0628毫克」之數據,應屬有據,足堪採為認定飲酒後計算酒精含量倒推計算代謝率之計算標準,故被告於107年6月11日凌晨3時17分許,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4.5MG/DL,換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225毫克,經回溯其酒後於同年月10日晚上10時50分開始騎乘機車之初,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0196毫克(計算公式:0.0225MG/L+0.0628MG/L×4.45HR=0.30196MG/L)甚明,已逾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故被告酒後騎乘機車時,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事實,洵堪認定,被告上述所辯,實非有據,無法採信。

不行用回推構成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但是這個見解也是諸多法院判決所不採,主要幾個理由:

  • 酒精代謝速率公式他的樣本數、年齡層都有侷限,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在科學上有很大的疑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2號)
  • 酒精代謝本來就會隨著年齡、體重、疾病、是否有其他食物在腸胃甚至體溫等等因素,每個人有所不同,自然不得用單一公式去推算每個人之狀況。(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判決)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也有規定酒駕未達0.25mg/l的情況應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如果都用反推去推測達到0.25mg/l,顯然會架空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有違立法架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2號)

因此,回推酒精濃度這個方法在科學或是法律上都有很大疑慮,不應該拿來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的方式,如遇到檢察官或是法院採取上面的回推見解,應可用上開理由予以答辯。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人體內酒精濃度之代謝率,常因研究文獻之實驗設計不同而有相當差異,此觀附表編號1至4所示文獻記載之代謝率高低互有不同即明。而人體內酒精濃度代謝率乃係經由蓋然率之考量,依特定實驗設計之方法所推論估算得出之平均值,實際上無法排除因個別受測者之差異性(例如:性別、年齡、體重、當時身心狀況、腹中有無消化食物等),而有不同於研究實驗所得之代謝率數據。且行為人究竟於酒精濃度施測前之何一時點駕車上路,通常委諸行為人事後之回憶陳述,依此回溯計算之體內酒精濃度,正確性亦非無疑。因此,本院認為人類飲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固會隨著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但代謝率之認定標準目前尚未出現普遍接受之實驗設計方法及計算標準,而檢視國內外有關代謝率之估算研究,多以血液中酒精濃度作為研究實驗之設計方式,甚少以吐氣中酒精濃度作為研究對象,而係依「亨利法則」(Henery’sLaw)「在定溫下氣體溶解於液體中的重量與所受壓力成正比」,將實驗所得血液中酒精濃度代謝率數據,換算成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代謝率(以附表編號4所示文獻為例,係以攝氏34度作為定溫標準進行換算),可見個案血液溫度亦會影響換算結果,難謂該換算方式之所得結果必與事實相符。

但是沒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仍可能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構成公共危險罪

請注意,以上只是在說沒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如果你服用酒類未達0.25mg/l,但是已經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比如自撞路邊車輛、走路歪七扭八等情形(非指所有車禍仍須個案判斷),也還是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會受公共危險罪的處罰,所以,為了避免自己吃牢飯、被罰錢,也避免傷害到其他人,還是奉勸大家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圖片來源:Flaticon.com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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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僖公五年疏:天策,星名,即傅說星。天策府,乃唐高祖為彰顯秦王李世民功績恩准開府,又稱天策上將府,廣納天下人才,奠定了後續千古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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