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創業或交易前記得簽約!!

作者:史律師

最近看到網紅團體「反正我很閒」裏頭的猛將提出爆料(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6/2178117.htm),認為他明明是公司合夥人,但是有一天卻突然被公司辭退,當然後面「反正我很閒」後面也有所回應(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6/2179015.htm),在這裡我們不管到底誰說的是真的,畢竟我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司法機關。

但是,在這個個案其實反射出來的是台灣人很習以為常,也是我們律師常常看到的現象:不愛簽合約」,明明是合夥或是僱傭,但是沒有契約,出事了才想到要簽約,成立了公司也沒股份,到底如何在事後證明自己是合夥人?最後這就變成律師的「苦工」,事後就要翻出全部的交易金流、全部的通訊紀錄,去全部勾稽才有機會去證明合夥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而這明明是一張合約、一份股權就可以解決的事,但是如果沒做事後就會變得很麻煩,還不用說很多時間還找不到證據,產生無法證明的法律風險,最後訴訟就容易敗訴,你就只能有苦難言全部吞進肚子裡

所以,麻煩大家在創業或是大額交易時,不管跟合夥人多麻吉,或是跟交易對象多熟,都麻煩「親兄弟明算帳」,把法律關係講清楚,白紙黑字寫清楚,不管是設計為合夥關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想清楚利弊,然後寫清楚就好,當然要如何設計還是建議找律師去做規劃,針對你們的現況進行打造,才能產生最合適、最有利於你的架構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檢警抓人超過24小時,就要放人!!!

作者:史律師

最近看到一個新聞(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83909),寫說檢警抓了一個犯人,結果漏算夜間訊問時間,導致犯人被逮捕超過法定24小時,檢察官雖然聲請羈押,但是法官發現超過24小時,就只能放人了。

24小時的法條規定

其實這是一個憲法上規定,在憲法上就規定人民被逮捕、拘提24小時應該就要送給法院去做審查,再細節就是規定到刑事訴訟法裡頭,也同樣規定如果想羈押人就是24小時內決定,規定更細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些時間雖然你在逮捕中,但是不算入24小時裏頭,例如移送或是等律師時間等等,例如早上9點被逮捕,24小時照理來說就是到隔天9點,但是夜間如果不訊問的話就要扣掉,比如扣掉八小時,逮捕上線就會延後八小時,來到隔天下午五點。

了解這個法律規定後,未來如果被逮捕、拘提,自己就可以去計算,如果逮捕超過24小時,就要跟檢警或法官表示,要求離開。

實務上的疑惑

當然在目前實務上,如果是比較複雜的案件,檢警比較常用的方式是請當事人自願」到場協助調查,所以不是逮捕或拘提,此時就沒有上面24小時上限的計算,檢警就可以慢慢問,問個超過24小時,當然這個狀況因為檢警其實沒有強迫,所以其實當事人可以自己離開,但在實務中就會害怕這樣是否反而會激起檢察官逮捕、拘提甚至聲請羈押,弄巧成拙,就得去衡量當下偵查情況去做判斷。

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93條(即時訊問及漏夜應訊之規定)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刑事訴訟法第93-1條(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不要傻傻就答應自願搜索!!!

作者:史律師

有一天警察突然出現在你家門口,然後就說你你涉及某某犯罪,然後說要搜索你家,這時就要讓警察進來搜索嗎?

搜索原則上要搜索票,例外才可以無搜索票搜索

這時就要理解一下搜索在法律上的規定,搜索在法律上「原則上」都需要「搜索票」,也就是檢警要搜索前必須要聲請法院開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只有在「例外」的狀況,如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等狀況(刑訴130至131-1),才能例外不用法院開票。

第128條(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131-1條(同意搜索)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遇到搜索的注意事項

因此,如果有警察說要搜索,以下幾點是你可以注意的:

  • 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他的搜索票。
  • 如果有搜索票,你得確認搜索票內容,是不是真的要搜索這個地址、姓名、法院所准許搜索的範圍、然後法院准的搜索時間等等,真的符合搜索票才讓警察進來搜索,不符合搜索票部分應該就如同沒有搜索票的情況。
  • 如果警察沒有搜索票,這時候不管警察說些什麼,你其實都可以「不同意搜索」,當然這不是叫你要用肉身去強擋警察搜索,這有可能另犯妨害公務因為警察除了同意搜索還有其他搜索依據可以用(例如逕行搜索等等),你只需要表示你的意見以及表示你不同意搜索就好,剩下的是找律師去表達對搜索的意見

你可以說不同意搜索,別傻傻同意搜索

為何要一再說不要輕易同意搜索,除了因為這就是你法律上的權利,你當然可以主張,既然警察無法請到搜索票,就很有可能代表警察缺少關鍵證據,就沒有必要自己提供證據給警察來抓你,一旦同意搜索,這個搜索就會是合法的,後續扣到的證物就會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很多實務就看到當事人沒想清楚就自己同意搜索,警察因此就找到關鍵證物,然後事後就很難去拯救所以,可以斟酌自己的狀況,堅定地跟警察表示不同意搜索,不論是在你家門口或是事後警察才拿出自願搜索同意書的時候,你都有權利表示不同意以及不簽自願搜索同意書,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不要認為警察來了就理所當然要同意警察搜索。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刑案法院第一次開庭要做什麼?準備程序在做些什麼?

作者:史律師

假設你有一天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如果是簡易判決處刑書則會走另外一套程序,以後再介紹),代表案件要移交給法院來決定你是否有罪,而接下來法院大部分第一件事就會是寄開庭通知給你,通知你要開「準備程序」,那準備程序到底是什麼?

準備程序是什麼?

在刑案中準備程序,其實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先行整理一些資訊以利後續合議庭審理可以「集中砲火」去調查重要的爭點,而準備程序分成幾個部分:認罪與否及答辯理由、爭點整理及事實訊問、證據能力、聲請調查證據,以及部分調查證據程序(勘驗等),以下會簡單介紹各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各部分簡單介紹

  1. 認罪與否及答辯理由:法院第一個想確認的就會是:有無要認罪、要全部認還是只認部分罪,然後就會請被告陳述答辯理由。
  2. 爭點整理及事實訊問:再來法官就會進行爭點整理跟事實訊問,會依據起訴書詢問你對於各部分事實的意見,是不爭執還是爭執,以及爭執的理由,例如一般對於起訴書一些客觀時間地點可能就不會去爭執,讓爭點集中,然後部分法官會依據全部卷證」提出問題,而不單單就起訴書所載的事實去做詢問,例如法官可能會問:你在偵查中是不是就承認某件事之類的問題,這部分其實在法律上有很大的爭議,很多人認為這已經剝奪後面合議庭的職權,已經在實質調查證據(因為準備程序是一個受命法官進行,審理程序則是三位法官合議進行,審理程序才是調查證據的時候),但實務上很多法官就愛這樣做,除了開大絕保持緘默以外,我們還是會建議當事人先行準備比較好,而該如何準備就會建議還是找律師就個案進行分析模擬較佳,不然很多當事人沒準備就上場,第一次開庭就被法官問爆所在多有,後面再想救就很難了
  3. 證據能力:這部分就很法律,證據能力就是證據在法律上有沒有作為有罪證據的資格,法官在這個階段會詢問被告對於起訴書或是卷宗裡頭的證據的證據能力爭執與否以及爭執理由,這邊要小心的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針對筆錄這類供述證據,一旦不爭執傳聞法則就會被視為承認他沒傳聞法則適用而有證據能力,後面再想爭執就變的空間比較小,而這些是很法律上的東西,也同樣須依整體訴訟策略評估,還是建議大家找律師仔細分析吧。
  4. 聲請調查證據:法官會在這邊詢問你要調查什麼證據,例如要傳什麼證人來問、要送什麼機關鑑定、要向什麼人調取資料、要勘驗什麼東西等等,這些一切需要法院調查的建議大家準備程序就要提出,而不要等最後審理才提出來,增加不必要的風險,法官聽到你這些聲請調查證據,會再進行安排,也有可能認為沒必要而不去調查,所以找個律師來去配合訴訟策略擬定適合調查方法、增加法院調查的意願,也是一個辦法。
  5. 部分調查證據程序(勘驗等):準備程序法官原則上不會傳證人來問,而是等審理程序合議庭一起問,但是,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可以先來勘驗開庭錄音錄影(就是把錄音錄影在法庭播出來然後逐字抄在筆錄),或是調取一些書面資料(如向銀行調帳戶資料等等)等項目,這些都是準備程序中法官可以先做的。

小結

以上,就是關於準備程序的簡單介紹,當然裏頭有很多眉眉角角,不是一篇或是數篇文章可以一次講完的,我在這邊只能簡單介紹,至少讓大家不至於開庭時完全一頭霧水,而有大概的概念知道第一次開庭會做些什麼。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要記得聲請退費喔!!!

作者:史律師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為了要鼓勵訴訟迅速結束、紛爭迅速解決,增加經濟誘因,所以如果原告撤回訴訟或是和解、調解成立,符合規定原告就可以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法規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

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何聲請退費以及司法院例稿

因此,如果你是原告,你有先繳裁判費,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跟對方達成調解、和解,或是你撤回訴訟,要記得在3個月內跟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司法院例稿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61-3978-80c1b-1.html),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毒品犯罪常見的減刑規定

作者:史律師

被檢警或是法院調查毒品犯罪時,除了評估無罪答辯的可能性外,還需要評估的有沒有減刑的規定,而需要去評估認罪與否,尤其是很多減刑規定要求偵查中就要自白,當你脫離偵查階段再想要減刑時,就一切都來不及了,所以,在任何時刻還是需要去思考減刑的規定與認罪的必要性,我們這邊就來簡介最常見的毒品犯罪中常用的減刑規定:

  • 供出來源因而查獲:如果是販賣毒品等罪,然後提供毒品的來源資訊給檢警偵辦,就可以減刑,但是這邊要求的是必須因而「查獲」來源(來源是否要達起訴甚或判刑,尚有爭議),所以,如果只提供暱稱之類,檢警找不到人是不會減刑,甚至如果檢察官早就盯上該來源,不是因為你而找到上游,也無法構成本條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偵查審理都自白: 如果是販賣毒品等罪,然後在偵查以及每個法院審級(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都」承認犯罪事實,就可以減刑,這邊要注意的是,跟過去不一樣,在每個階段都承認才能減刑,所以,比如偵查沒有自白,或是,偵查承認、一審否認、二審承認,在過去是可以減刑,但是現在是沒有辦法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證人保護法:如果是涉及3年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還可以跟檢察官請求使用證人保護法,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供出重要關係事實可以使檢察官追訴,就供述所涉的犯罪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邊要注意的是要先經檢察官同意,檢察官事先沒同意的話,你講再多也不會有減刑,另外,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88號判決,如果同時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跟上面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是擇一適用,只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而不是減兩次。

證人保護法第14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 情輕法重:如果情節很輕微,而相較之下,刑罰顯得太重的時候,讓法院覺得情堪憫恕,法院最後就會利用刑法第59條減刑,尤其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當初在立法設定時刑度有通案過重的情況,一次只賣幾克海洛因跟一次賣幾公斤海洛因都是無期徒刑起跳,對於那個只賣幾克的,這個刑度顯然過重,就變成法院經常使用刑法第59條去減刑,以平衡個案情節。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使用說明

這邊當然只是簡單介紹一下減刑規定,裏頭當然有很多眉角,無法簡簡單單一篇寫完,如果想讓減刑付諸實踐,應該還是要慎重地找律師評估較佳。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不要忘記時間

作者:史律師

很多人提出刑事告訴以後,然後就等檢察官起訴,再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很標準的SOP,但是,很多人沒注意的眉角,就是「時效問題」!!!

以最常見的侵權行為為例(例如車禍),依據民法第197條,只有兩年時效,而且是從你知道損害及被告開始起算,也不因為你提出刑事告訴而被截斷,因此,如果檢察官辦了兩年多才起訴,你再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這時你就已經超過時效了,很容易敗訴。

所以,在這類案件中當你提出刑事告訴以後,不能只呆等檢察官起訴,如果檢察官沒有在民事請求權時效以內起訴,你必須得自己先提出民事訴訟,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收到傳票該怎麼辦?

作者:史律師

假若你收到一張刑案傳票或通知,從這一張紙你可以得知什麼資訊呢?以及該怎麼應對呢?

傳票上資訊有哪些?

  1. 時間、地點:傳票上面一定有時間跟地點,務必看清楚地點,有些不是在地檢署本署,例如北檢有第二跟第三辦公室,跟北檢本身在不一樣的位置,而時間也務必看清楚,然後麻煩請提早到達。
  2. 案由、案號:傳票上面也會寫這個案子的案號多少,每個案件有個別的編號,所以要詢問聯絡人事項,報上案號可以讓聯絡人(書記官)迅速找到你案件的資訊,傳票上面也會寫案由,比如竊盜、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從這些案由你可以判斷,到底是什麼事情傳你,以預作準備。
  3. 聯絡人(股別、分機):傳票上面還會寫股別,例如宇股,這代表著法院或地檢署的書記官,然後還會有分機,讓你可以打電話過去聯絡。
  4. 身分別:這個最重要,傳票或通知上面一般會寫是以什麼身分傳喚,可能是被告(嫌疑人)、證人、告訴人或是關係人等等,每個身分都有個別的法律規定,被告就是你被告了,被告就是有可能被判刑的人,證人則是第三人,不會被判刑但是到時上法院、地檢署要具結,說謊可能會有偽證罪處罰,最後要注意的是,這些身分可以互相轉換,可能當庭從證人變被告,所以重點是整個案情上你到底是什麼地位,這個只有自己最知道才能判斷去作準備。

收到傳票該怎麼處理

第一,有事還是請假比較好:不論是證人、被告均有處罰或拘提的規定 (刑訴75、178),所以還是建議到場處理,假若真的那個時間無法到庭,就麻煩大家務必打給承辦人說明理由請假,並且務必收到肯定的回覆說准假,才不用去開庭,否則仍應到庭,沒有完成請假程序未到,是可能拘提甚至通緝。

第二,去法庭該注意什麼?簡單來說注意自己講的話,注意筆錄打了什麼,不要講一些沒有依據的話,更不要亂猜,寧可說不知道也不要亂講話,亂講話有可能害死自己也會害死別人,話講出去了很常都救不回來。

第三,請找律師:當然最好的準備方法是不論是什麼身份被傳,都去找個律師,上面只能就通常的狀況做個最簡單建議,至於在個案應該如何回答,就需要大家去找個律師,針對個案去評估,給大家最貼切的建議,總比到庭後亂講話然後覆水難收來的好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法律常識]人頭帳戶案件該怎麼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作者:史律師

人頭帳戶案件一定會發生的是,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不得任意交易,甚至不只是那個人頭帳戶,而是「全部帳戶」都會被列為警示,所以,當人頭帳戶案件結束時,每個人都會詢問的是該怎麼解除警示帳戶,才能回到正常生活。

什麼狀況才能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 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這種最簡單就是判決或不起訴確定。
  2. 有罪緩刑確定判決或緩起訴處分書:這個有分成兩種,沒另附條件的緩刑或緩起訴,這種就是判決或緩起訴確定,有附條件的緩刑或緩起訴則是需要條件履行完成 (例如附有須給付被害人款項條件就需要去付錢給被害人)。
  3. 其他有罪判決:例如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刑,這類就是需要執行完畢(例如服刑完畢、假釋完成等)。

該怎麼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 去哪裡申請?答:各分局偵查隊(不是銀行,也不是派出所)
  2. 該帶什麼文件?答:身分證件、帳戶資訊、結案文件(例如:不起訴處分書、無罪確定判決、有罪判決執行完畢證明文件)

人頭帳戶系列文章:

[案例分享]人頭帳戶案件又獲不起訴處分!!

[案例分享]人頭帳戶案件該怎麼辦!?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本文歡迎社群分享,但禁止修改內文也禁止供商業使用,並請註明來源且附上原文連結,而若為全文轉載請來信詢問(scylawyer@outlook.com)。

error: 右鍵已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