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新訊]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違憲—112憲判17

作者:史律師

問題及答案

這次主要審理的目標為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主要是因為這次原因案件是醫師的訴訟,所以主要僅限於醫師部分,其他非醫療機構部分憲法法庭沒處理,而法律限制醫生不能做醫療廣告,就是限制人民不能表達特定言論,所以是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因此憲法法庭就是審查這樣限制言論自由是否符合憲法?本次答案就是「違憲」。

本案採中度違憲審查標準

違憲審查有分標準的程度,越嚴格代表憲法法庭會越嚴格審查,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越容易違憲,比如同樣限制言論自由,如果像是政治性言論就會採取嚴格標準,對於法律限制的目的及手段的要求就會比較高,不符合高要求就違憲,而本案因為是廣告,是商業性言論,所以本案憲法法庭採取中度審查標準,也就是被審查的法律他的目的是有關重要公益,然後法律目的跟手段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

系爭規定目的有關重要公益,但是目的跟手段沒有實質關聯

因為系爭法律目的有兩個,一個是為避免管理困難(相較醫療機構數量,醫生比較多),另一個是避免不當廣告損害國民健康,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機構都可以做廣告以管理困難為目的難以認為是有關重要公益,但是確實還是有保護國民健康的目的,所以還是通過目的審查。

然而,醫師廣告是可以發布正確資訊,所以系爭規定手段其實不見得有利於國民健康,再者,在過去一段時間其實沒有這個系爭禁止規定,然而在沒有規定的時間沒有任何實證資料證明出現醫師廣告有害於國民健康的情形,所以憲法法庭認為手段跟目的沒有實質關聯性,因此系爭規定違憲。

附註:每一個訴訟個案都有其獨特脈絡,沒有全盤照抄的可能。並且,本文是基於撰寫當時法令判決作為基礎,法令或是實務見解均有可能改變,本文內容僅供參考,都需要就個案內容以及現行法規再去研究,若就個案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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